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由6大森工(林业)集团组成,下辖87个森工企业(林业局)和若干实验林场、保护区。林区经营面积3274.12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3.41%;森林面积2727.48万公顷,占全国森林面积的12.64%;森林蓄积30.07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17.55%。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启动重点国有林区改革,部署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因地制宜推进政企分开”等7项改革任务。5年多来,国家林草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切实发挥牵头部门引领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督促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切实担负起改革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改革各项任务。目前,7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资源增长、生态良好、林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
通过改革,促进停伐政策全面落实;理顺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大兴安岭和伊春林区多年形成的“政企合一”管理体制被破除;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建立了国家林草局代表国家行使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的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森林资源管护成效显著提升,管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林政案件数量持续下降;森林资源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新修订《森林法》强化了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管措施;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逐步落实,三省(区)共投入资金74.87亿元,改善林区公共基础设施;林区民生不断改善,22.74万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林区职工人均收入较改革前增长1.5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发改、财政、交通、银保监等各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有力保障了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
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仍存在林区职工收入低、基础设施落后、职工保护发展森林积极性不高、林区与周边区域相比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林区企业办社会职能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下一步,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这项改革工作。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政策支持,督促地方政府将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地方“十四五”规划,推动林区林场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对国有林区道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切实提升林区社会管理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林区。二是尽快建立起国家林草局对重点国有林区行使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所有者资产管理职责。三是指导森工企业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业,加强森林管护,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持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功能,带动林区职工增收,不断巩固和提升改革成果。